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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发布充电基础设施施配置标准

日期:2025-04-21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国际充换电网

2025
04/2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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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桩 充电站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

(一)住宅小区。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

(二)其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10%。

原文如下: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6日

遂宁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试行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电动汽车发展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战略部署,促进遂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科学布局、有序建设及规范运营,保障和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省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  本试行意见所称充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桩,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公用充电桩,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公路服务区、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专用充电桩,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集中式充(换)电站,指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为特定型号或几种型号、特定领域或几个领域的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二章  工作安排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工作,指导属地做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工作;协助各建设单位申请国家、省级政策补贴资金。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指导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衔接,及时提出调整建议;负责在现有加油站和新建加油站增加充电基础设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在具备条件的加油站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市财政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按照相关政策落实补贴,做好财政资金拨付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编制遂宁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充电基础设施,并结合加油(气)、充(换)电和加氢等设施建设一体化综合能源示范站点,探索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土地政策,鼓励利用现有加油加气站改建或增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将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专项规划重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保障工作。在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时,根据专项规划审核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既有居住社区物业服务人对于具备安装条件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充电基础设施,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并提供必要协助。指导辖区做好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配套建设,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社区改造范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既有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统筹推进。鼓励业主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开展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配合做好大型公共建筑物、社会公共停车场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和配套建设。在新建住宅项目竣工验收时,结合专项规划验收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情况。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保障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以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公路客运枢纽站为重点,制定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和布局设置技术要求等,提升交通运输服务供给能力。协调高速公路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及建设,负责旅游公路和国家、省干线公路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及建设;推进城区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中短途客运等公共领域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配套建设工作,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新能源汽车下乡等有关要求,推进农村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建设。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国家、省级旅游度假区,星级酒店,等级民宿充电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配套建设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大型商场充电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配套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绿色物流配送体系,推进物流车辆领域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运营主体单位的营业执照办理并依职权范围做好监管。负责加强贸易结算类充电桩日常计量监管和计量检定机构监管,重点查处贸易结算类充电桩未经检定合格擅自运营使用、存量充电桩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等违法行为。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机关单位办公区停车场的使用进行摸排,指导公共机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除执法执勤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领域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督促运营单位或个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国网遂宁供电公司、明星电力公司:负责做好电网配套建设和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服务工作,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在人口集中区、人员聚集场所,配合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遂宁发展集团:根据遂宁市中心城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布局,负责推动城市增量空间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多种合作模式,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打造充(换)电一体化的综合能源补给中心示范项目,有效促进中心城区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各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落实本行业本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和安全监管。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依据。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市直相关部门适度超前编制各行业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建设重点和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根据省、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适度超前、统筹布局、市场运作”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规划。

第五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在专项规划编制时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一)住宅小区。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

(二)其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10%。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

第七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应加强建设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对个人、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鼓励市级政府平台公司先行先试、示范带动,采取“试点投放、分步推广、市场运作、智慧运营”的方式,以合资、合股等合作模式整合社会资本,深度参与市、县两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谋划、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报建审批、施工建设、投运验收有关要求按照《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加强建设管理,在居?。ㄐ。┣旃∷?、停车场等地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应按照《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运营管理,严格落实对外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提高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的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试行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试行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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