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南浔区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的通知发布。
通知明确,本次补贴分为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老小区穿越人防防护墙体改造补贴。其中建设补贴补贴对象为经备案在南浔区乡村地区投资建成(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直流快充桩(单桩额定功率不低于60千瓦)。乡村地区是指除南浔区南浔镇、南浔区经济开发区之外的地区。补贴标准为满足以上范围,按照充电桩额定功率给予250元/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设备仅限于充电桩(不含电缆、变压器等其他设备)。运营补贴补贴对象为经备案在南浔区范围内(含城市地区和乡村地区)投资建成,并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直流快充桩(单桩额定功率不低于60千瓦)。补贴标准为根据站点年充电量进行补贴,补贴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充电量,给予城市地区充电桩0.1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给予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0.1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给予乡村地区0.3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充电量数据以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为依据。为避免僵尸桩、无效桩,等效利用率在1%以下的,不给予补贴;具备盈利条件,等效利用率在10%(含)以上的,不给予补贴。乡村地区是指除南浔区南浔镇、南浔区经济开发区之外的地区。(等效利用率=2024年公共直流快充桩总充电量÷公共直流快充桩总功率÷2024年运营小时数)。
具体如下:
南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南浔区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湖州市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实施方案(2023—2025年)》(湖政办函〔2023〕17号)等有关要求,推动南浔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现将《南浔区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浔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19日
南浔区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7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31号)、《关于鼓励老小区开展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建设和乡镇公共充电桩建设全覆盖的补充办法》(湖推广办〔2023〕8号)、《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六部门关于协同开展电动汽车充电桩“民生实事”人防工程一揽子改造的工作通知》(湖经信发〔2023〕18号)、《关于加快疏通老小区人防工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堵点工作的通知》(湖发改能源〔2024〕21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湖政发〔2024〕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补贴内容
1.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备案在南浔区乡村地区投资建成(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直流快充桩(单桩额定功率不低于60千瓦)。乡村地区是指除南浔区南浔镇、南浔区经济开发区之外的地区。
(2)补贴标准
满足以上范围,按照充电桩额定功率给予250元/千瓦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设备仅限于充电桩(不含电缆、变压器等其他设备)。
2.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备案在南浔区范围内(含城市地区和乡村地区)投资建成,并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直流快充桩(单桩额定功率不低于60千瓦)。
(2)补贴标准
根据站点年充电量进行补贴,补贴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充电量,给予城市地区充电桩0.1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给予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0.1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给予乡村地区0.3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充电量数据以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为依据。为避免僵尸桩、无效桩,等效利用率在1%以下的,不给予补贴;具备盈利条件,等效利用率在10%(含)以上的,不给予补贴。乡村地区是指除南浔区南浔镇、南浔区经济开发区之外的地区。(等效利用率=2024年公共直流快充桩总充电量÷公共直流快充桩总功率÷2024年运营小时数)。
3.老小区穿越人防防护墙体改造
(1)补贴对象
根据《关于加快疏通老小区人防工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堵点工作的通知》(湖发改能源〔2024〕213号),规范开展老小区穿越人防防护墙体改造并于本文件发文之日前验收通过的施工单位。
(2)补贴标准
对施工单位按照每小区1万元补助。
4.不予补贴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相关设施不予补贴:
(1)设施未在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接入。
(2)充电数据无法传输监测或作假。
(3)充电设施有建设无运营。
二、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以充电站为单位向我区发改部门(能源资源科)报送相关材料;老小区穿越人防防护墙体改造补贴由符合补助条件的施工单位,向我区发改部门(国防动员科)报送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相关要求以区发改部门文件为准。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及现场核验,审核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市财政局根据申请报告将资金下达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做好资金兑付工作。
三、责任分工
发改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协调、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指标下达、资金监管和配合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等工作;国防动员部门负责老小区穿越人防防护墙体改造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
(一)奖补资金申报单位是确保申报资料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要按本操作细则要求高质量开展申报材料整理和报送工作,对于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的资金核减事项,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事后抽查或审计,对申报补贴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取消其享受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的资格,对补助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哂械髡⒂氡鞠冈虺逋?,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四)所有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防止发生重复补贴现象。
(五)资金补助按照“先到先得、资金用完为止”原则实施,鼓励“早置换、早申请、早补贴”。
(六)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加快新能源奖补资金拨付工作,资金需在2025年9月30日前拨付完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