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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关于征求《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5-08-29    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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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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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 新能源汽车

8月28日,陕西省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征求《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文件明确,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公共电网连接处至新建住宅小区用户计量装置(不含计量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文件要求,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供电企业对供配电设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做好质量监督、中间检查和质量抽检。鼓励建设单位将供配电设施工程委托给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配电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电企业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总承包单位做好沟通对接,对供配电设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具体如下:

关于征求《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规范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公开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

请各单位研提意见建议,并于2025年9月2日(星期二)18时前反馈市住建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电子邮箱:xazjjspcys@163.com

邮寄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95号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厅)二楼市住建局222办公室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8日

(联系人:李剑锋     电话:029-86785331)

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公共电网连接处至新建住宅小区用户计量装置(不含计量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包含从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或红线外位于最近公共区域具备接入条件的电力设施至公共电网连接处和从电力设施至用户计量装置两部分。从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或红线外位于最近公共区域具备接入条件的电力设施至公共电网连接处部分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剖凳┌旆ǖ耐ㄖ罚ㄊ姓旌痆2024]66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永久性正式供配电设施,建设单位要确保供配电设施建设与住宅小区整体工程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监管、同验收、同使用。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所需的线缆通道和作为公共电网连接处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室等公共电力设施。

第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可自行组织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也可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供电企业对供配电设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指导,做好质量监督、中间检查和质量抽检。

鼓励建设单位将供配电设施工程委托给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供配电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电企业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总承包单位做好沟通对接,对供配电设施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技术先进、质量保障、设备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施,推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所需电源回路数须符合国家规定和供配电设施规划要求,宜采取多回路电源供电确保居民用电可靠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根据小区停车位数量按规定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或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和公建配套设施用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应参照《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 36040-2018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就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供电企业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予以确认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开展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完成规划总平图审批,取得相关规划建设许可后,建设单位向供电公司提出正式用电需求。供电企业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在确保电网安全和用电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供电方案。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确定的供电方案、建设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进行新建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及相关规定对新建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内容作为施工图审查重要内容,对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设计深度不满足工程需要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区县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含消防)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选型应优先采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便利、节能环保的通用设备。设备和主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具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强制性认证产品应当有认证标识。设备材料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并将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供电企业;建设单位委托供电企业实施的,由供电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监理单位同时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供电企业报送监理报告。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由开发企业根据《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提出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属地住建部门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后,进行审核拨付。

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供电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存在的问题。

对生活用电、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站房(含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等供配电设施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供配电设施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送电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将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文件一并移交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收和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接收程序和范围,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并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送电后,供电企业应当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并负责供配电设施运行维修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完成永久性正式供配电设施建设,禁止建设单位使用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代替永久性正式供配电设施向业主交房。住建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对未取得供电企业永久性用电设施验收意见的,督促建设单位及时衔接供电企业办理正式用电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发改、资规、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依职责做好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标准建设供配电设施造成供电安全和质量事故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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